在新的登记资料要求1.13条款中明确指出“农药登记号格式为:产品类别代码+年号+顺序号。产品类别代码位PD,卫生用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WP”。
然而在农业部种植业司6月30日启动的《登记资料要求》意见稿1.9款中提到:农药登记证号格式为:产品类别代码+年号+顺序号。产品类别代码为PD,卫生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WP,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JD。
正式的登记资料要求和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不同就是: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产品类别代码为JD及登记资料要求,并未出现在正式的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》之列。但是在新的《农药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四十八条中指出“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登记管理由农业部另行规定”。二者之间明显不一致,究竟是否实行“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登记”并不明确。
据悉,关于是否实行”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登记管理”,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农业部法规司的要求曾于9月初专门召开研讨会,听取与会专家、企业建议和意见,并形成一致意见上报农业部。此次正式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》中并未提及“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”,未来是否实行该政策,目前来看存在变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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